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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5/9/22 发布者:w 访问次数:

长江经济带轨道交通职教集团

项目合作管理办法(试行)


第一章 适用范围

第一条 为全面优化教育集团有效资源,开拓校企合作、产教融合新局面,促进政行企校资源的优化组合,规范开展校企项目合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学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、人才培养、队伍建设、实训基地建设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与服务、社会培训、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(以下简称项目合作)。

第二章 合作

第三条 项目合作的原则:产教融合、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合作共赢。

第四条 项目合作的目标是:加强集团内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,形成良性互动,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,推动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。

第五条 合作对象:职教集团内各成员单位。

第六条 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:合作项目能促进学校办学特色、专业特色品牌、培训品牌建设,提升教学、科研水平,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,以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七条  合作形式

(一)股份制合作形式

(二)“订单”培养形式

(三)合作教学形式

(四)教学见习形式

(五)工学交替形式

(六)共建实习、实训基地形式

(七)合作经营实训基地形式

(八)顶岗实习与就业形式

(九)合作培训形式

(十)产学研形式等

第三章 项目运作

第八条 运作流程

(一)项目论证

各院校引进校企合作项目时,应与合作单位深入协商,充分进行项目论证。

(二)合作协议书(合同)签署

由合作双方酝酿形成校企合作协议。

(三)项目过程控制

项目在实施过程中,不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、履约情况,做好项目实施的服务协调工作。

(四)项目评估

校企合作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牵头,按照合同(协议)内容对完成情况评估,报集团秘书处备案。

第四章 管理

第九条 资产管理

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,承办项目的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。购置或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,按各学校相关程序办理入账手续。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,涉及资产的处置按协议及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条 知识产权管理

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、学、研成果按协议规定明确成果所有权。

第十一条 财务管理

校企合作项目费用按各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项目管理

校企合作项目由集团秘书处统筹,部门每年末需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,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。  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三条  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