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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
长江经济带轨道交通职教集团

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

 

为保证长江经济带轨道交通职教集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长江经济带轨道交通职教集团章程》,制定本会议制度。

第一章 理事会

第一条 凡加入长江经济带轨道交通职教集团的单位即为集团理事单位。

第二条 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。

第三条 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四条 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,由推荐单位提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。

第五条 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

1.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2.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3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4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6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;

7.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;

8.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章 常务理事会

第六条 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2。

第七条 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下列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

1.执行理事会议决议;

2.筹备理事大会;

3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;

4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5.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6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;

7.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;

8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,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。

第九条 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、审议的重大问题均应形成决议,并由秘书处负责存档。

第三章 附则

第十条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本制度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